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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锦春情妇邝莉娥

发布: 2008-4-25 10:51 | 作者: webmaster | 来源: 本站原创 | 查看: 591次

曾锦春案庭审事件经过
 2008年4月23日上午 9点,曾锦春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
  庭审设在该院最大的审判庭,庭中坐满了人。前三排坐的多是来自郴州的官员;旁听席上有来自新华社、人民日报社、南方报业集团、凤凰周刊等全国各地的媒体记者,其余都是曾锦春案的受害人,他们大多在前一晚专程赶来,非常激愤。

  在今天的庭审现场,控方代表一共有四人,被告人为曾锦春,辩护律师为邱兴隆。控方带来的材料总计有200多本复印件,都放在一个保险箱中,由两人抬上审判台。辩护律师邱兴隆准备的材料也有一大箱。

  9点03分,各级领导入场。

  9点05分,宣布法庭纪律。

  9点15分,宣布曾享有的权力,传曾锦春到庭。

  曾锦春身穿黑色布质T恤(不是囚衣,这是否厅级干部特权?待查证。),黑发微秃,不知道是不是刻意地保持最后的尊严,脸上还挂着点微笑。

  9点15分,监察官宣读起诉书——

  “被告人曾锦春,男,1947年8月24日出生,汉族,湖南省汝城县人,身份证号码432801470824003,本科文化,中共党员,原系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常委、市委副书记、市纪委书记(副厅级)。住郴州市政府大院宿舍。因涉嫌受贿罪,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,2006年12月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。

  被告人曾锦春受贿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于2007年11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。该院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,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。2007年12月29日该院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、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,复核了相关证据,经依法审查查明:

  被告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市委常委、市委副书记、市纪委书记期间,利用职务之便,在矿产承包、纠纷处理、工程招投标、职务升迁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,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、其子曾峰、其女曾云悉(均另案处理)等共同收受首清文、曹真源、黄生福、黄生文、周丁元等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.4万元、美元4.25万元、港币6万元,折合人民币共计31 52.25万元。其中,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2628.8万元,美元4.25万元;与唐国菊、曾峰、曾云悉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482.6万元,港币6万元。此外,被告人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,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60.75万元的巨额财产,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。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......”

  起诉书中还提到,曾锦春的情妇邝莉娥、卜雪英也参与了收受贿赂行为。曾锦春并帮她们安排工作,多次指示行贿者向其情妇送礼和装修房子。但据知情人士透露,曾锦春实际上共有6~7名情妇,其余因为涉案金额不是很大而未出现在公诉之列。

  在起诉书中,控方指控的罪名是受贿罪(一共举出44项犯罪事实)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。
曾锦春情妇1:曾锦春
曾锦春情妇1:卜雪英

  目前,曾锦春、其妻唐国菊、其子曾峰、其女曾云悉、女婿雷军(均另案处理)一家五口现已全部被逮捕。起诉书中还提到,曾锦春的情妇邝莉娥、卜雪英也参与了收受贿赂行为,但据之情人士透露,曾锦春实际上共有6-7名情妇,其余因为涉案金额不是很大而未出现在公诉之列。

曾锦春情妇邝莉娥图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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